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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2020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英文名:Federation of NGOs of GuangDong Province英文缩写:FNG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枢纽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办会方向、方针、宗旨、模式和目标:
(一)本会的办会方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叫响“社会组织跟党走,我们总会走在前”的口号,确保本会健康发展。
(二)本会的办会方针:诚信立会、创新促会、服务兴会、实力强会。
(三)本会的办会宗旨:为社会组织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为社会和谐服务。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维护权益、反映诉求、加强交流、提升能力、促进发展、扩大影响提供全面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和会员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本会的办会模式:民间化、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国际化。
(五)本会的办会目标:服务万家会员,打造百年总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16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和广大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上级党委有关精神,确保本会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贯彻落实,确保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本会工、青、妇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团结带领本会全体人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组织发展作贡献。
(三)支持本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领导本会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本会的文化特色;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促进本会人才队伍建设。
(六)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在会员和广大社会组织中发挥示范作用;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发展与发挥作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履行相关事项:
1、全省性社会组织年报监测评价服务工作;
2、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受理工作;
3、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服务工作;
4、社会组织党群服务工作;
5、社会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培训;
6、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政策理论课题研究和宣传工作;
7、社会工作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服务;
8、志愿者服务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服务;
9、其他授权委托的事项。
(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四)扩大服务范围,为会员、会员企业和广大社会组织提供各类服务。
(五)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社会组织的联系,促进友好交流。
(七)建立信息平台,编纂有关刊物,宣传社会组织和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经验,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八)兴办经济实体,拓宽收入渠道,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为社会组织和会员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大湾区建设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十)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经总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审批;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经总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审批。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调研、研讨、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获得本会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八)优先获得本会所有服务。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召开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为本会会员;
(二)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 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可采取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也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执行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长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对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进行核实,并有权要求在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监事长、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提议,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条 需要本会会长做出决定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第一届会长为本会创会会长,历届会长离任后为本会永久荣誉会长。
根据工作需要,受会长委托,荣誉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领导理事会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本会重大决策;
(二)受会长委托出席或主持本会重要会议,组织本会重大活动;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带队出差或出访;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出席本会会员单位重要会议、活动;
(五)根据本会工作需要,积极作出重大贡献;
(六)专职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七)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本会决策;
(二)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出席或主持本会重要会议,组织本会重大活动;
(三)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带队出差或出访;
(四)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出席本会会员单位重要会议、活动;
(五)会长、执行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代表本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可采取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也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及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举办有偿服务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每年5月1日前缴纳会费。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的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会长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2020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英文名:Federation of NGOs of GuangDong Province英文缩写:FNG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枢纽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办会方向、方针、宗旨、模式和目标:
(一)本会的办会方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叫响“社会组织跟党走,我们总会走在前”的口号,确保本会健康发展。
(二)本会的办会方针:诚信立会、创新促会、服务兴会、实力强会。
(三)本会的办会宗旨:为社会组织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为社会和谐服务。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维护权益、反映诉求、加强交流、提升能力、促进发展、扩大影响提供全面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和会员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本会的办会模式:民间化、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国际化。
(五)本会的办会目标:服务万家会员,打造百年总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16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和广大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上级党委有关精神,确保本会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贯彻落实,确保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本会工、青、妇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团结带领本会全体人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组织发展作贡献。
(三)支持本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领导本会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本会的文化特色;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促进本会人才队伍建设。
(六)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在会员和广大社会组织中发挥示范作用;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发展与发挥作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履行相关事项:
1、全省性社会组织年报监测评价服务工作;
2、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受理工作;
3、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服务工作;
4、社会组织党群服务工作;
5、社会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培训;
6、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政策理论课题研究和宣传工作;
7、社会工作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服务;
8、志愿者服务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服务;
9、其他授权委托的事项。
(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四)扩大服务范围,为会员、会员企业和广大社会组织提供各类服务。
(五)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社会组织的联系,促进友好交流。
(七)建立信息平台,编纂有关刊物,宣传社会组织和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经验,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八)兴办经济实体,拓宽收入渠道,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为社会组织和会员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大湾区建设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十)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经总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审批;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经总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审批。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调研、研讨、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获得本会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八)优先获得本会所有服务。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召开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为本会会员;
(二)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 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可采取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也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执行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长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对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进行核实,并有权要求在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监事长、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提议,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条 需要本会会长做出决定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会第一届会长为本会创会会长,历届会长离任后为本会永久荣誉会长。
根据工作需要,受会长委托,荣誉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领导理事会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本会重大决策;
(二)受会长委托出席或主持本会重要会议,组织本会重大活动;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带队出差或出访;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出席本会会员单位重要会议、活动;
(五)根据本会工作需要,积极作出重大贡献;
(六)专职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七)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本会决策;
(二)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出席或主持本会重要会议,组织本会重大活动;
(三)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带队出差或出访;
(四)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出席本会会员单位重要会议、活动;
(五)会长、执行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代表本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可采取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也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及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举办有偿服务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每年5月1日前缴纳会费。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的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会长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